江 都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公 告
2006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的规定,现将全市地税机关确认的纳税人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被公告的纳税人必须依法缴清所欠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地税机关追缴欠税的,地税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江都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欠税公告信息汇总表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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