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自行纳税申报?
答: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一)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后,根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并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
2、哪些个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单位已经扣缴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怎样把握?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5、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呢?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
6、纳税人从哪可以获得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文件规定及纳税申报表?
答:我局在江都地税网站(http://www.jdds.gov.cn/)上公布了自行纳税申报的管理办法、申报表、申报问题解答等有关内容,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查看、下载,也可以直接到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领取申报表及有关宣传手册。遇有不清楚的政策问题,还可以拨打扬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12366电话进行咨询。
7、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哪几种方式进行自行纳税申报?
答:扬州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下列三种方式进行自行纳税申报:网上申报、邮寄申报、直接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
8、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还需要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吗?
答: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的,暂时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材料,但纳税人应留存申报信息备查。
9、如何进行邮寄申报?
答:年所得达到12万的纳税人如果采取邮寄申报方式,有两项注意事项:(1)邮寄申报必须采取挂号信函方式,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2)纳税人在信封上填写详细的税务机关地址、邮编及收件人,并在收件人下方注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10、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申报的流程怎样?
答:(1)纳税人携带填写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2)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专门人员接收纳税人报送的纳税资料;(3)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专门人员对接收的纳税资料进行逻辑审核,主要看:报送资料是否齐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4)审核完毕,对不需要补、退税款的纳税人,直接将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内容录入系统,纳税人申报完毕;审核完毕,对需要补税的纳税人,将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内容录入系统后,给纳税人开具纳税凭证;审核完毕,对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将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内容录入系统后,按退税程序给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
11、纳税人进行自行纳税申报时,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进行自行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应补(退)税等情况,如实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即可。
根据江都市的实际情况,年所得达到12万的个人进行年度申报时,除向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外,暂不需要报送其他资料,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填报的申报表可以获取个人身份信息,不需要纳税人再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但是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如需相关纳税资料,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12、采用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方式,涉及补、退税款的怎么办?
答: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报送了申报表,如果涉及补、退税款的,纳税人仍应在2008年3月31日前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补、退税款手续。
13、纳税人从哪儿能领到纳税申报表呢?
答:纳税人可以从江都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jdds.gov.cn/)上免费下载纳税申报表,也可以直接到各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
14、纳税人怎么知道自己年度中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
答:我国现行税制下,个人所得税一般都是由支付所得的单位进行代扣代缴的。所以,纳税人可以向单位的财务人员(办税人员)了解自己已被扣税的情况。如果自己保留了平时的工资单等凭证,则工资单等凭证上也应该有扣税的记载。友情提醒您平时注意保存工资单、有关纳税凭据等。
15、为什么推荐采取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安全性如何?
答:我们认为在三种申报方式中,网上电子申报是最方便、快捷的途径。纳税人只需要登录江都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jdds.gov.cn/),在申报流程引导下轻轻点击鼠标,即可完成申报。
税务机关制定了严格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能够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另外,我们采用了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防止数据泄漏,纳税人可以放心使用网上申报。
16、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能为纳税人保密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江都市地方税务局就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也专门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如果一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没有依法为纳税人保密,外泄了纳税人的有关信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7、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报吗?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复杂,一些纳税人难以准确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允许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在自愿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签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同时,纳税人还应将其纳税年度内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所得额、税额等,告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各项所得合并后进行申报,并附报委托协议(合同)。税务机关受理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的自行申报时,应审核纳税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申报协议(合同),凡不能提供委托申报协议(合同)的,不得受理其代为办理的自行申报。
18、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如果由于代理人的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代理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9、地税部门对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是否有所掌握,如果不进行纳税申报会有何种法律责任?
答:扬州市地税局通过实行三年多来的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制度,以及对高收者收入和纳税情况的建档管理依法实施税源监控,对高收入的人群有所掌控,今后我局也将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的力度。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0、《办法》出台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申报办法跟以前相比,有变化吗?
答:这三类纳税人,其日常纳税申报与以前相比没有什么变化。但其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了要象以前一样进行日常纳税申报外,年度终了后还需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再办理一次纳税申报。
21、2006年的年终奖在2007年发放,2008年自行申报时是否应包括这部分收入?
答:按照《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当期年收入”是指“当年度取得的收入”,即该年度中取得的各项所得。
因此,2007年发放的2006年度年终奖,应算作2007年收入,在2008年进行个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