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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扬地税发〔2005〕31号 2005年8月5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精神,促进我市再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认真调查,严格把关

(一)关于个体经营减免税问题:凡20041231日前批准减免营业税的个体经营户,其营业税减免可执行到20041231200511日起,凡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户需重新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如实填写下岗失业人员个体经营减免税申请表(详见附件),各级税务机关应对照财税[2004]228号文件规定认真调查,严格把关,并按分级管理权限确认其免税资格。

    (二)加强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的减免税跟踪管理。凡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且不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应纳税款。年度内企业从业人数经常发生变化的,其从业人数可按加权平均数计算。    
二、实行减免税公示制度
地税机关每月应对新批准享受税收优惠的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在征收大厅及《扬州日报》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举报电话:7361917)
三、加强“两权”监督,严格考核规范

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建立健全领导督查和职能部门督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通过督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纠正各类违规行为。市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地减免税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记入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核。

凡跟踪管理不到位导致税款流失,或越权、违规审批减免税的,市局将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申请表

                

 

二○○五年三月一日


附件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申请表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业主姓名

 

身份证号

 

再就业优惠证号

 

税务登记证号

 

税务登记日期

 

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营业面积

 

申请减免税款所属期限

 

已享受减免税所属期限

 

已享受减免税额

 

从业人员

 

其中:下岗失业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所占比例(%

 

                 

减免税批复

   

个人所得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县(分局)

市局

 

 

 

 

 

 

附列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再就业优惠证》;4、职工花名册(盖章);5、新招用的下岗事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副本);6、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7、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声明

我声明:此申请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章:

 

 


 

 

 

 

 

 

 

 

 

 

 

 

 

 

 

 

 

 

 

主题词营业税  优惠  政策  管理  通知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3月1印发

打字:王晖     校对:税政一处 林燕


相关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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