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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5]25号 2005年8月5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后,对其纳入核定征收范围的收入总额应当包括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对纳税人取得的纯收益性所得(如投资收益、资本转让所得),在核定征收所得税时,可单独确认所得额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所得税。

 

 

 

                          OO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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