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2007年汇算清缴期已到,为了使您更好的完成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属江都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查帐征收(含采用预征率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定率)征收的纳税人,均应当办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汇算清缴中,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政策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其中,查帐征收纳税人(含预征率征收)汇算时使用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定应税所得率(定率)征收纳税人使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汇算清缴培训和政策咨询
纳税人按主管分局通知的时间,参加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可通过12366声讯服务系统咨询税收政策与涉税业务,也可向市局税政科和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三、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四、纳税申报流程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按汇算清缴征纳双方的责任划分,涉及纳税人的汇算清缴按业务流程为:纳税人领取表证单书、办理涉税审核审批事项→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调整、自核自缴(或委托税务代理)→纳税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清算税款(网上申报纳税人除纸质申报表外还应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传电子格式的年度申报表)。纳税人可各分局征收大厅领取表证单书、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五、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人申报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企业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一)申报表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13张附表。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也应附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二)企业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编制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纳税人,还应当报送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报送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三)其他资料
纳税人2007年发生取消审批的后续管理事项的,应当按要求将有关的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减免税的报批规定
(一)涉税审批的申请期限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的2007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申报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企业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2、减免税:2007年度符合政策规定要求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要审批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2月底。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3、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应在2007年2月底前向税务机关申报2007年度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有关资料。
(二)涉税审批的申请资料
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及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时,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报送资料。税务部门在审批企业所得税减免或税前扣除项目过程中进行调查时,纳税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税务部门所需的资料。
七、中介机构审核鉴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14号令)和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关于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88号)以及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纳税申报时须报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
1、年销售(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年度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的差异调整;
3、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规定需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财产损失项目;
4、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事项;
5、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6、税收法律法规所明确的其他事项。
受委托承办涉税审核鉴证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全面披露与企业所得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对汇缴申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新老税法的衔接
自2008年1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税款所属期2008年1月(季度)预缴将按新税法规定执行(有关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文件可在本局网站下载),但2007年四季度(12月)预缴和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继续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执行。
以上事项,特此公告。
江都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