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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都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8月30日
本局各单位: 现将《扬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扬地税发[2007]13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要按照规定做好旧版发票的清缴工作,对分局库存的旧版发票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和信息录入工作。对纳税人已领未验旧的发票做作废处理,同时对开具建筑安装业务的纳税人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并于7月25日前将清理情况上报到FTP://征管科/发票管理/销售不动和建筑业发票清缴文件夹下。 二、使用新版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发票后,各分局在开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一律使用《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和《销售不动产发票(代开)》。除税务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发票。 三、由于发票换版时间较紧,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发票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初步定为:1、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项目为自主经营;2、有规范的发票使用管理制度(纳税人将制度上墙并报分局备案)和明确的责任人;3、按月及时准确申报缴纳营业税;4、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5、具备电脑开票的条件。同时,应要求每个纳税人自备一个U盘,用于接收和上报税控数据、日常数据维护、每月将开票信息向税务机关传递和领取新票时使用。请各分局对照条件认真及时地做好认定工作,填好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自开票认定表及统计表(附后),在7月12日前完成认定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报征管科。 四、按江都建筑项目管理的规定,施工项目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必须进行项目登记。 五、对每个建筑业纳税人可以设立一个通用项目,各分局负责对纳税人开票通用项目实施维护和确定单份发票开票限额。工作程序是由纳税人申请、税收管理员审核、分局领导签署意见、报征管科审批。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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