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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偷税”与“不申报纳税”
中华会计网校 2006年1月19日  

  
    我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今年5月至6月由于生意下滑,顾不得交税。所在税务机关也曾通知我申报纳税,但都被我拒绝了。后来被税务稽查局查到,定为偷税。除了补税、加收滞纳金外、并处于罚款,还差点被追究刑事责任。可是,同行的李某从6月开始经营,也未申报纳税,那天,被税务机关发现,定为“不申报纳税”。虽然也给予补税、加收滞纳金、处于罚款。但我不明白的是,同样的不缴税,但定性却不一样。请问:什么叫“偷税”?什么叫“不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在对二者的处罚上有何异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第六十三条说的是“偷税”,第六十四条就是你所说的“不申报纳税”。构成偷税的,必须具有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同时采取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手段(六十三条列举了偷税四种手段);而“不申报纳税”主观上具有了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但没有采取“偷税”所列举的手段。

  对“偷税”和“不申报纳税”都是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于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不同的是,“偷税”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申报纳税”就没有此规定。

  税务机关之所以认定你“偷税”,是因为你主观上具有了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又有了偷税的手段即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而你的同行李某,虽然也有不缴税款的动机,但他并没有采取偷税的手段,属“不申报纳税”。因此,不缴应纳税款数额无论多少他都不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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