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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建议应严格界定资本性支出中的消费性支出
江都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5月27日
近年来,随着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许多企业为了提升单位形象,纷纷购置了高档轿车、购买了高档工艺品、有的企业还在厂区内建造了别墅。对于这类资本性支出,税前如何扣除? [财税(2003)158号]文件作了明确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需要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如果也出现上述情况,要按照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且企业的上述支出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税法虽然对上述资本性支出税前扣除作了解释,但对这类资本性支出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是否存在公私混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 笔者建议严格界定这类资本性支出中的消费性支出: 政策层面:应尽快出台这类资本性支出的税前扣除办法,可按支出比例扣除或适当提高折旧年限。 操作层面:1、实行纳税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纳税人在发生上述资本性支出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便税务机关针对性地给予纳税辅导,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损失。2、纳税人实际发生这类资本性支出时,税务机关应要求提供其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证明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七分局 王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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