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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不同看法
江都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5月27日  

    «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都涉及到了土地,但都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什么叫单独估价,什么情况下存在单独估价,都没有解释。而对无形资产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实施条例»固定资产没有提到土地,而在第六十五条对无形资产进行解释时列举到了土地使用权。
    这样对于企业就有了两种选择,其一是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其二是以购买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如果企业是上市公司,为了追求账面利润最大化好向社会公布业绩,企业就可以把土地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处理,没有人能说该企业财务处理是错误的;而一般的中小企业为了追求账面利润最小化,则以购买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处理,这样企业就可以在不低于十年的期限内进行摊销。
    现在大部分企业对土地是作为无形资产进行处理的,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对土地究竟如何处理应有明确规定,土地是一种特殊商品,企业购入的当然是土地使用权,而土地使用权一般是五十年到七十年,而一般企业则以十年就把购入的价格摊销完,这显然不符合真实合理的原则,笔者认为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不能低于三十年,中途企业如果出让土地使用权符合土地增值税征收条件还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十分局  黄跃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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