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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范围内建筑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几点想法
江都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22日  

    市局于2004年发布了《江都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的实施对我市范围内建筑业税收征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管理办法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1、建筑业项目管理不彻底,流于形式。经笔者调查,目前我市范围内建筑业项目管理流于形式,没有实现对项目的全过程跟踪管理,很多基层分局不能提供所管建筑项目的完整数据,另一方面,基层分局目前也尚未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
    2、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各征管分局管理的松紧不一,建筑企业之间税赋不均。如很多建筑企业多采承包经营形式,上缴管理费,由建筑企业统一开票,在纳税上,往往只缴纳了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有的企业按1%预征了企业所得税,有的企业根本未按1%预征企业所得税,由于大多企业帐面反映无利润,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极少。
    3、建筑安装企业自行购领发票、自行填开,企业存在把本地发票开往外地的情况,等到税务部门发现,已经是无法追回。
    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笔者觉得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强化我市范围内建筑业税收的管理:
    1、市局成立“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我市范围内建筑项目信息的采集、项目税收的政策制定和分局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的日常考核。项目税收管理办公室应与各职能单位建立信息沟通制度,每月初与发改委、建设局、交通、水利、港务等部门取得联系,获得工程项目立项的信息,明确企业在建的工程项目、未开工的工程项目,并把信息及时传递给各征管分局。按市局统一要求确定管辖范围,外来施工企业,由项目所在税务分局管理,本市施工企业,由企业注册地税务分局管理。
    2、以分局为单位,实行“项目登记”和“以票管理”相结合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根据市局每月传递的项目信息,由分局管理股负责,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经办人身份证、外出经营证明等资料,进行项目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批准文号、施工期、面积、造价等,并向施工企业发放“建筑工程项目税务事项登记证”。发生工程价款结算时,凭“建筑工程项目税务事项登记证”到门临开票,并在“建筑工程项目税务事项登记证”上详细填写开票情况。取消建筑安装企业自行购领发票、自行填开的办法,统一由各征收服务厅根据要求开具“建筑业通用发票”。
    3、统一税率,透明办税,达到公平税赋的目的。在门临开票时,应足额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外来施工企业不能提供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一律按10%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本市施工企业在开票时一律按1%预征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4、严格执法,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建筑业发票的行为,应根据《征管法》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分局  汪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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