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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炒股收入自行申报难
江都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2月20日
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股票转让收入应纳入个人收入总额之中,在新修订的申报表中,还特别增加了“股票转让所得”项目。但基层地税机关普遍反映,炒股收入自行申报难。以江都市为例,全市股民人数超2万人,2006年不足200人自行申报炒股收入。究其原因有四:一是股民不情愿。一怕露富,国人“财不外露”观念已根深蒂固;二怕政策不稳定,一旦优惠政策有变岂不吃亏。二是证券公司不配合。既然股民不愿意自行申报,证券公司当然不会积极配合,毕竟现在竞争激烈,证券公司也害怕客户流失。何况,为客户保密也是他们必须遵守的行业规则。三是收入划分难。据了解,几个股民共用一个账户合资炒股的情况比较普遍。炒股收益是认账户户主说话呢,还是按实际收益额各自申报呢?另外,一个家庭使用一个账户炒股,家人齐上阵,最终收益又将如何划分呢?这些情况的真实性谁又能说得清呢?四是调查取证难。第一,工作量大。股民人数众多,核实炒股收入难度大。第二,程序复杂。股民证券账户应属于个人存款账户性质。根据《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才能查询。第三,缺少法律依据。股票买卖属于电子交易,只形成交易的电子记录,没有纸质证明。《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实施办法》中列举的税务稽查证据就没有电子交易信息。另外,《征管法》实施细则列举了税务机关六种税务检查权,除检查存款账户外,多不能适用。因为股民没有账簿、记账凭证、报表等相关资料,就不存在对这些资料的检查;因为股市交易的商品是没有实质形态的股票,没有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也就不存在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及托运、邮寄的有关单据、凭证;因为炒股收入没有代扣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也不能责成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为了更好地开展好自行申报工作,建议基层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加大税收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另一方面,要为纳税人保密,让股民申报安心税。建议上级税务机关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基层机关做到有法可依。 (一分局 张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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