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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建议《工资扣除管理办法》的制定应注重两个结合
江都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2月20日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总局将制定《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基层建议《扣除办法》的制定应从以下两方面加强对“合理的”控制:其一、雇员人数的真实性;其二、报酬金额的真实性,注重两个结合:
1、与新《劳动合同法》的施行相结合
新《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对雇员人数真实性的控制,可以通过查阅用人单位的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进行。能有效甄别雇员与非雇员以及雇员的真实人数。同时也有利于新《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相结合
新《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此项规定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计税依据一致。对雇员报酬金额真实性的控制,在全面实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可以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的人数和金额作为工资薪金合理扣除的重要参照依据之一,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积极性、责任感,促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质量的提高。(稽查局 王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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