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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江都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江都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21日  

江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江地税发[2006]248号)收悉。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5号)要求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扬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苏地税函[2006]216号)精神,同意你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方案,即: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为一等土地,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标准调整为4.00元/m2;建制镇范围内的土地为二等土地,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标准调整为2.00元/m2。
    新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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