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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加强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核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
江地税发〔2007〕13号
2007年7月31日
本局各单位: 现将《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核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扬地税发[2006]2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中介机构 从事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核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切实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14号令)和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关于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88号)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意见: 一、需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鉴证的事项 在我市范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凡发生下列事项的,需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鉴证证明: 1、年销售(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年度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的差异调整; 3、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规定需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财产损失项目; 4、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事项; 5、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6、税收法律法规所明确的其他事项; 二、承办涉税审核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从事涉税审核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一律不得从事涉税审核鉴证业务。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在近三年未发生过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全面掌握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能够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作出全面公证的评价,能按税务代理业务规程的规定出具税务代理、审核报告。 4、事务所中至少有五名熟悉税收相关业务的注册税务师人员。 5、事务所自身经营管理较为完善、财务核算准确, 事务所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管理混乱的,不能从事涉税审核鉴证业务。 (二)对具备上述条件且愿意从事涉税审核鉴证业务的事务所,在每年1月10日前须到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填写备案文书,携带税务登记证、中介机构执业许可证、注册税务师名单及其执业证明文件、注册税务师协会对其良好执业记录的证明、委托合同书样本等资料,地税局将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纳税人公布从事当年涉税业务的事务所名单。 (三)凡需经涉税审核鉴证的纳税人,在已确认的事务所范围内,自愿选择事务所;事务所应按纳税人自愿原则确定委托与受托事宜,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合同书。 三、实施涉税审核鉴证有关要求 (一)中介机构在实施税务鉴证期间,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可以按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查询其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有关现场和设施,同时应保守其商业秘密。纳税人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和信息,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信息。 (二)中介机构在审核鉴证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审核业务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核企业的合法权益。应按税收政策规定和确定的审核要点逐项进行认真审核,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作底稿、出具鉴证报告,鉴证的准确性应达100%。有关审核要点、工作底稿要求、鉴证报告格式、内容等,由市地税局根据政策要求予以明确。 (三)中介机构出具审核鉴证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纳税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纳税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纳税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纳税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四)中介机构在鉴证期间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重大和特殊事项,须在鉴证报告中给予披露,重大和特殊事项是指: 1、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的; 2、纳税人授意中介机构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纳税人自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4、中介机构认为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五)中介机构鉴证后,每年要对所进行鉴证的单位情况做出综合性的总结报告,其主要内容有: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审核事项的内容、纳税调整项目和金额、对税收的影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建议等。于每年5月10日前报市地税局(税政二处)。 中介机构对出具审核报告的审核项目和金额进行统计后,于每年的5月10日前上报市地税局(税政二处)(统计表见附件1),同时按审核单位和项目附报中介机构涉税项目审核清册(清册见附件2)。 四、涉税鉴证后续管理要求 (一)稽查局、各管理分局每年有选择地将有审核鉴证事项的纳税人列为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选案对象,对其审核鉴证质量进行检查,并及时向税政二处反馈检查结果。 (二)市地税局每年根据纳税检查和纳税评估反映信息,对中介机构从事审核鉴证的能力进行综合评定,对信誉不好、质量较差的中介机构取消其鉴证资格并予以公布。 五、法律责任 对出具的鉴证报告内容不实或有虚假鉴证的事务所,将取消其涉税鉴证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事务所还要依照双方的有关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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