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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纳税提醒
江都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7月3日  

各位纳税人请注意: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的要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一个年度为一期纳税申报的,纳税期限为当年7月15日前申报纳税;以半年为一期纳税申报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一季为一期纳税申报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去年已填报过地方税纳税期限变更申请表,确定了各自的纳税期限。纳税期限一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至少一年内不得随意变更。
    纳税人按季缴纳的,每期应纳税额应按当年应纳税额的四分之一计算;纳税人以半年为一期纳税的,每期应纳税额应按当年应纳税额的二分之一计算;纳税人按年缴纳的,应按当年实际应纳税额,申报缴纳。
    现正值按季、按半年、按年申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期,请广大纳税人按上述规定自我对照执行。
  车船使用税待江苏省人大批准我省各类车种执行标准后,再另行通知申报,本期暂不要求申报。
 
                              江都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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