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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提醒
江都地税
2003年7月31日
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下面介绍各个税种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 一、每月1~1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税种有: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四、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内交纳土地增值税。 五、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申报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参加税银代扣的纳税人应确保在每月10日前将税款足额存入扣款帐户,由银行代为扣缴税款。如因扣款帐户余额不足致使扣款失败,纳税人应向所在地税务分局申报缴纳税款,并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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