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都市地方税务局税法公告制度
江都地税
2003年9月28日
为保证税法宣传经常化、持久化,促进纳税人税法意识的提高和地税环境的优化,根据征管改革的要求和我市地税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税法公告制度是强化宣传,沟通征纳双方税收信息渠道的重要形式,也是实施征管改革的必备条件,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全体地税干部,要大力支持、积极参与,并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将税法宣传融贯于日常工作之中,用税法宣传开道,促进收入任务的完成的征管水平的提高。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确定固定的税法公告形式。市局的税法公告栏每月一期,并辅之以门厅内的黑板报和"一报、二台"的宣传。各分局也要因地制宜,确定本单位的公告形式:定期印发地税手册、地税知识小问答或固定税法公告专栏、橱窗,或定期在当地广播、电视台站播映等等。 三、各分局不论采用何种公告形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并应事先将公告形式、时间通告所有纳税人。 四、公开的内容,除现行地税法律、法规外,对新变动的政策法规要及时公告。各分局要联系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通盘计划,分步实施。 五、要抓紧、抓好税法公告和经常性的税法宣传工作。各分局要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税法公告事项,并将实施的形式、内容及时上报市局备案。在每年的税收宣传月中,要集中力量,开展声势浩大的密集型宣传。
|